关于建立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和合同联合备案机制的实施意见

(试行)


嘉招办[2007]5号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文件和合同备案审核工作,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和合同的联合审核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我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备案范围
市本级(含南湖区、秀洲区、经济开发区和嘉兴港区)经发改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其招标文件和合同必须经市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领办)和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二、招标申请、招标文件备案及程序
(一)招标人(代理机构)在申请招标时,同时向市招领办和行政监督部门提供招标项目批准文件、规划许可证等有关资料。
(二)招标人(代理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项目审批要求,拟制招标公告。
(三)市招领办和行政监督部门在接到招标人(代理机构)招标文件的三个工作日内,应对招标人所提供的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具体方式:
1、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招标文件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是否存在歧视、不公平条款等方面进行审核备案。
2、市招领办按统一平台的监管职责审核招标文件是否符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对存在着不公开、不公平竞争和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提出修改意见送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督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反馈市招领办备案,审核意见表(附后)。
3、建立招标文件备案联席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有重大事项、意见不统一时,由市招领办会同市监察局、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会审。
(四)招标人(代理机构)对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的审核意见应认真修正,经行政监督部门审核同意后,发出招标文件,同时送市招领办备案。

三、招标合同备案的内容及要求
(一)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草拟书面合同,并送市招领办和行政监督部门审核。
(二)市招领办和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合同的备案审核,主要对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有无背离,是否符合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三)招标人与中标人根据审核意见,应及时修改完善后的项目合同副本3个工作日内报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同时送市招领办备案。

四、其它
(一)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擅自更改经备案通过的合同条款及内容,一经发现擅自更改的,按《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二)财政、审计部门将联合备案通过的合同作为拨款、审计的重要依据。



 

 

 
版权所有: 杭州中浙招标有限公司
Copyright: Hangzhou CZTC Tendering Co.,Ltd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