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

《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招标资格后审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9-06-04


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招标资格后审评标暂行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招标资格后审评标暂行办法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后审评标工作,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余杭区)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项目,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实行资格后审的,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项目,评标方法分为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
第四条 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其中经济类专家不少于两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资格审查及初步评审
第五条 评标委员会评标前应当熟悉招标项目的相关情况、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商务条款以及评标定标程序、标准和方法等内容。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做好评标前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六条 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首先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符合性审查。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作废标处理,不再进行下一步评审:
(一)投标人不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企业资质、建造师(项目经理)资格、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条件和标准的;
(二)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三)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通报限制投标且在限制期内的;
(四)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
(五)不符合资格审查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按以下规定确定评审区间:
(一) 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单位少于或等于5家的,所有投标单位按投标报价从低到高的顺序全部进行评审。
(二)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单位多于5家的,评标委员会应先计算评标基准价。即对所有投标报价在去掉一个最高投标价和一个最低投标价后进行一次算术平均;再对第一次平均值以下(不含平均值)的所有报价进行第二次算术平均。以第二次算术平均值为基准价(小数点后保留两位,该基准价在评审过程中不作调整)。
1、取基准价(含)以上的投标报价5名按从低到高的顺序进行评审;
2、基准价(含)以上的投标单位不足5家的,取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之差绝对值最小的前5名,按投标报价从低到高的顺序进行评审。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初步评审的要求和规定,对进入评审区间的5家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初步评审予以废除的投标文件不再进入后续评审。其他投标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原则依次替补满5名(少于5名时全部选取),直至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单位达到5名(不足5名的全部进入后续评审)。
三、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
第九条 经评审最低投标价评标程序按照投标文件技术标书评审、投标报价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等步骤进行。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依次进行技术标评审,技术标评审采用通过制。投标文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技术标评审不予通过:
(一)项目管理班子配备不能满足要求的;
(二)关键施工技术方案不可行的;
(三)生产措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四)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
(五)采用的验收标准或主要技术指标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六)采用的施工工艺、方法或质量安全管理措施不能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要求的。
评标委员会对不予通过的技术标书,应出具书面评标报告。对于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无明确规定,施工工艺、技术按照国家规范能满足招标项目施工要求的技术标书,不得随意废除。
第十一条 按下列规定进行投标报价评审,对投标人的工程量清单的范围、数量、报价进行全面审核和对比分析。重点列出投标报价相对于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重大偏差和有无严重的不平衡报价,通过质询、判断作出书面评审意见。
(一)投标报价中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予废除:
1、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规定进行报价的;
2、投标人拒绝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供报价分析说明和证明材料的;
3、投标人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与施工组织设计明显不匹配,经评标委员会书面质询,投标人不能说明理由或评标委员会认定其理由不成立的;
4、投标人拒绝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修正不平衡报价的;
5、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版工程量清单报价书,并在评标时拒绝补正的。
(二)不平衡报价的评审
1、招标人首先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标准偏离率(一般不小于20%)。
2、工程量清单评审项目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指定和评标时计算机随机确定各50%组成(一般不少于30项)。
3、 计算评审项目基准单价( A )。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单价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点确定基准单价。当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单位不足五家时,取所有投标单价的算术平均值下浮15%为基准单价。
若经计算的基准单价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结合实际情况予以修正后确定基准单价。
4、 筛选偏离价格( B )。通过计算机对投标文件进行不平衡报价检测,筛选出与对应子目基准价相比超过标准偏离率的报价。
5、修正不平衡报价。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公式对投标人相对于招标文件的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修正:
正偏离修正价格( T )= A x(1+标准偏离率)
负偏离修正价格( P )= B x(1+标准偏离率)
〔当P〉A x(1-标准偏离率)时,取P= A x(1-标准偏离率〕
评标委员会对修正后的价格应要求投标人书面确认,投标人不予确认的,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其投标文件。
6、对投标人不平衡报价的修正不改变投标总价。经修正的综合单价适用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实施过程中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拟签订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使用修正价格的价款调整方式。

四、综合评估法
第十二条 综合评估法评标程序按照投标文件投标报价评审、资信标和技术标书评审、综合评分、确定中标候选人等步骤进行。
技术标应当采用暗标评审。
第十三条 投标文件投标报价的评审同本办法第十一条,其商务评分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以进入综合评分范围的最低投标报价为最佳报价值;
(二)每个投标评标价与最佳报价值对比,计算综合评分值,即:
1、投标评标价等于最佳报价值时,得满分 100分;
2、投标评标价每高于最佳报价值1个百分点,扣1分。
以上评分保留小数2位;评分不足一个百分点时,使用直线插入法计算。
资信和技术、商务两部分分别以40%和60%进行汇总,计算投标人的综合评估分。

五、完成评标及定标
第十四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有效投标人不足3名时,评标委员会应判定本次投标是否具有竞争力。若评标委员会认为本次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力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第十五条 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商务标及技术标评审的投标文件按投标报价从低到高进行排序;综合评估法的项目,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按其最终综合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从低到高进行排序。
出现投标人投标报价完全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排序。
评标委员会应按排序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但有效投标不足3名的除外。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标情况和结果,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成员起草,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确认,评标专家如有保留意见可以在评标报告中阐明。
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标记录;
(二)评标内容、过程和结果;
(三)废标情况说明及依据;
(四)询标澄清纪要;
(五)中标候选人的优劣对比和存在的问题;
(六)投标人不平衡报价修正表;
(七)其他建议。
第十七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若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除对其进行信用曝光、限制其政府投资项目市场准入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外,造成招标人损失的,应向招标人赔偿经济损失。

六、其 他
第十八条 评标时间必须满足保证评标工作质量的要求。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出质询或要求投标人书面确认的,投标人应在30分钟内(或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予以书面回复或确认,否则视为不予回复或确认,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该投标文件。
第十九条 评标结束,评标资料应留存市招标办一套。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二OO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萧山、余杭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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