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建设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服(2001)285号/浙财建字(2001)5号
二00一年八月十五日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管理行为,统一基本建设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的收费标准,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价服(2001)262号]的规定,对我省财政性投资(含参与投资,以下简称“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收费标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设立并取得财政审价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从事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等业务,统一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收取有关审查费用。
二、基本建设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收费标准:
1、建设项目工程预算、招标标底审查收费和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报价编制,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审查费和编制费由委托单位负担。
2、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收费由基本费和核减追加费两部分组成。基本费按照项目送审造价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算,审查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核减追加费按核减额超过送审造价5%的幅度以外的核减额为基数计算,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施工单位支付部分由建设单位从应付工程价款中扣缴;核增部分由施工单位支付审查费用。
3、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查包括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其中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比照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执行;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审查费用分档累进计收。审查费和编制费由委托单位支付。
三、上述各项收费标准为基准费率(见附件),委托双方可以上述基准费率为基数,根据审价项目的难易程度在上下10%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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